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我是2011年4月7日入职工作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4月7日才终止,但现在由于公司转型的需要,2011年月10月31日已解除了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请问公司赔偿我的补偿是怎么计算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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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7
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6个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你之前6个月工资的平均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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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1-02

第4个回答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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