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不上班多少天算自动离职?

急急急...马上快到15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没有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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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9
请假制度规定超过3天不请假缺勤算自动离职违法。
什么是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职工没有请假,三天没有上班,是什么?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已经废止了自动离职一说,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是你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第2个回答  2011-11-25
  楼主的这个问题在HR方面很普遍,也有很多HR问及到我,解答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所以现在已经不能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依据了,只能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是否有相关规定,一般单位员工手册上就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这个约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但是也有很多企业将旷工自动除名缩短到5天或者10天的。也正常的。
  最新劳动合同法上是没有这规定的,楼主还是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吧。15天了,你自己急什么呢?自己不上班,还要急啊。应该到公司说明情况啊,你这样不上班,也不打招呼的,算怎么回事呢?有很多事情,因为逃避或者不作为,后期会有很多矛盾的。
  南京景煌人力资源温馨提示:有问题不要拖沓,需要面对时,逃避不是解决办法。祝你成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5-27
问题解答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旷工多久算自动离职;
其次,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11-11-25
劳动法没这种规定,以单位规定为准
15天,我估计领导都忘记你这个人了,大多数单位中,假如没有通知领导请假的话一般5天就除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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