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对方全责,关于赔偿我都可以要求什么

具体是这样,我骑助力车(65迈超车)前方夏利未打转向就直接想掉头,结果把我挤倒,我撞到他的车上,人飞了出去。现在出院了,人没什么大事。
交通队判定是他的全责,而且他的车保险齐全。现在就是问懂的人,我都可以提什么合理要求。重点是保险都能负责什么。
比如:医药费,车的赔偿,误工费。
希望知道的朋友,或者专业的人员,能详细到可以要那一项,需要准备什么单据。希望能得到最全面的回答,手打,详细解答的有加分,谢谢!
希望能说下每项具体是由保险公司负担还是有对方负担。我的助力车新买时2300元,彻底报废了,医疗费对方开始给出了1000元,我们自己后来花了2400左右,我的平均工资3000元这样,我爸陪护,他每月工资扣除保险2950。而且我是外地打工,他来回跑花了不少的路费。住院伙食补助一天多少钱?有固定标准么?还是随意定?营养费合理么?
总之最好能列出详细的索赔详单,有理有据,每条多少钱。最后总计多少钱。车我不要了!!不要要的太狠,对方和我舅舅家还有点亲戚,不能太难做,最好是有办法能再保险公司多要出点钱来最好,他上的是全险,具体有多全我也不太懂!
还有索赔误工费是按照实发到手的工资?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或者按照扣保险扣税前的工资?我说的平均3000元是扣完保险实发到手里的!

第1个回答  2020-01-05
我没有工作单位的,怎么要求误工费那?
第2个回答  2019-12-21
有人员伤亡吗?如果没有你只能主张修车费了
第3个回答  2019-07-27
关于赔偿住院期间生活补助怎么算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交通事故的责任
  王致富
  你好!首先,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你说的这种情形对方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其民事事责任。
  维权渠道你可选择与对方协商、申请交警队调解,当然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可依以下法条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有了上面这些法律为依据后,你还要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证据不力有败诉风险。所以,你要准备好医院医疗发票、住宿发票、车票、收入减少的证明、护理费证明、伙食发票、营养费证明、出院证明、疾病证明书、药费清单、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还要向法院申请请法院向交警队调取相关证据才有胜算。提供证据的时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去操作,当然有些方面法院也会告知于你的。追问

王律师您好,请问我公司有规定,事假病假超过一定时间年终奖金会受印象,大概会少拿2000多,这部分的损失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吗?在对方的理赔范围内吗?

追答

关于未来奖金的减少是否列入误工费的问题
从法理上讲,此问题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论较大,争论的焦点是未来奖金的确定性问题,其中有的人认为不应当赔:理由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目前尚无更为具体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还负责人们哪来安全感,即使工作再努力,未来奖金不一定能得到手,即使能得奖,数额也不确定,何况有些奖金是综合性的、是要靠效率的,即使未误工也不一定能得奖的,对于不确定的收入及损失法院无法确定是否会一定发生,所以也就无法得到支持。
本人认为应当赔:理由有二,其一,法律不能事无俱细,这是法律的稳定性、原则性、规范性的特性所决定的,居于原则性的特点,对于此类情形可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其二、未来奖金虽不属于物权和债权,但属于“利益期待权”,应受法律保护。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未来奖金的必然损失的数额,理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收入减少”的范畴,怎么说无具体规定呢?
综上所述,存在争议的纠纷更应注重证据,你从你的公司多取一些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是有胜算把握的,即使此次得不到支持,待年终奖时确实发少了你再起诉,看还有什争议的。
贵州黔西南 王致富

追问

王律师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请问误工赔偿是按照未扣保险前的应付工资,还是扣完保险的实发工资?按照那种工资标准赔偿?

追答

赔偿的数额=未扣保险前的应付工资—已交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已领到手的金额
因为交了的各项保险仍在自己相应的账户上,没有损失。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11-11-21
你可以去找个专业v律师咨询咨询。车祸赔偿一般都是比较重大的。现在不是有些律师在线咨询网站吗?你可以去看看,法度网有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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