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7-11
继承是时间点问题,一般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遗嘱的,法定继承!
你的问题帮你剖析一下,A-B离婚,婚姻存续已经不存在了,财产已经分割完毕,A-B之间无继承关系。C、D都对AB的合法财产具有继承权,如果有A或B声明留给C、D的,他们还能继承。
A-E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产一栋,属于AE夫妻共有财产,A意外死亡,没有遗嘱,只好A的合法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即E、F、C、D都有继承权。
G、H已经对E、F的合法财产构成侵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房产是A死后留给D的,A只对房产的50%有处分权,另外的50%是E的,A无权处分,当然A的继承人D也无权对全部房产处分。
综上,G、H侵权,支持诉讼。如果殴打E构成轻微伤及以上,G、H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如果擅自变卖无处分权的房产,转移或毁灭有效证据的话,是违法。G、H殴打继承人,变卖有争议的房产,可以视同D放弃对A的合法财产的继承。C如果主动放弃对A房产的继承,那么A现有的房产由E、F继承。
C、D、E、F都有权继承A的房产,C、D未尽赡养义务,少分,D的继承人D、H殴打A的继承人E,视同D放弃对A财产的继承。
第2个回答 2007-07-12
我是楼主由于补充不了问题,我再发一遍.
现在我综合了材料!多谢各位的热心回答!
A与前妻B有2个儿子C与D,A与B 86年 在婚时,A花钱买下儿媳妇G父母亲名下生产队的地,当时买卖交易后讲大家都是亲家就没有索要该地任何合法手续凭证,但是A持有该地的规划图,在买下地以后便建下楼房,与B、D、G都住在该楼内,不久A与B离婚,B便搬出了该楼,当时C与D都已成年,D被判给A,C被判给B.很快A与E相识并结婚,也入住该房近2年,直到89年A与E从共同劳动的积蓄拿出3000元在当时的街道买了地帮D与G盖好房子,从此D与G便搬离此房.89年A与E的女儿F出生了,从此该房便一直住着A、E、F一家,一直到1998年洪涝灾害,同年D也意外去世,A、E、F便举家迁入另外一个遥远的城市定居.如今A突遭意外死亡,E回到故居处理继承问题时,遇到已故D之妻G及D之子H万般刁难并暴力要挟E与F孤女寡母,把事情弄得一片狼籍.后来据了解 G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的办下该房的房产证,因为当时A与G父母亲关系相当好,在买卖交易以后所以没有索要土地合法持有证,搞得G有机可乘.现在A的前妻B与A的大儿子C都支持E与F继承房产问题,B与C并且承诺放弃该房的继承权全部让给E与F母女.只有G及其子H将事情进一步恶化,后来据邻居透露G在未通过A、B、E任何一方允许趁他们不在该房居住这段时间廉价变卖房内价值数十万的机械材料,并非法处理了A与E留在该屋的生活用品.现在A、B、E的老邻居都表示大力支持并愿意协助司法部门举证说明该房系A出资建设,并证明A与E在该房内居住十几年.请问这官司怎么打?
现在G方出示了其父母一起联合伪造将A的房屋赠送给G的协议还有偷偷非法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以及一份写有G父名字86年由G父母亲帮A代申请房屋申建表.
协议内容如下:我们二老愿意讲自己在XX号的地赠给自己的女儿XX.
E方有保留着当时建房的工资收据、购买建筑材料建房的单据,并且得到A前妻B的支持和A的大儿子C的支持,并且该住房旁邻居都愿意协助E方向司法部门联合举证.这次E回去,也变卖了房内一些以前用过的东西,G与其子H知道却不敢强忍无言但找借口暴力要挟E、F母女两,若不是C方大力支持,可能已遭受更大伤害.
A的房屋在武汉,98年与E、F去到黑龙江,在D 98年死亡以后与儿媳妇G来往甚少,今年刚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