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合同的界定

2009年8月11月我通过考试被某乡镇招聘为打字员,之后签订了2010年一年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工作至2011年的8月15日。2011年的7月18日乡政府突然通知我说:政府自己购买了机器设备,无需我工作了,到8月15日乡政府单方终止的这份合同。请问我该怎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单方违约需付违约金吗?我这份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合同吗?求助律师解答,谢谢!

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我国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不再用事实劳动关系一说,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并且构成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单位支付报酬,单位具有主体资格非派遣员工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21
1、只要你为乡政府提供了劳务,双方就已经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的待遇与权利是一样的;但你的情况有点特殊,签订的是一份承包经营合同,这就要甄别是承包关系还是以承包经营为名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这就关键。你的问题就在于你提供服务的时候,原来的设备是谁的,如你的,那就是承包经营的合同关系,如果原来不是你的设备或原来没有设备,你只提供劳务,那么就是事实的劳动关系;
2、乡政府突然通知解除合同关系,不管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都是违约行为,依法一样都应该给予你赔偿,只不过劳动与承包的赔偿规则不一样而已。
第2个回答  2015-11-07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条件界定:
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只能形成的是帮工关系;
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那么,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
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双方没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到底双方应具有多长期间的劳动雇佣,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第3个回答  2011-08-21
1.事实劳动合同是指形成了劳动关系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劳动单位工作而没有再签劳动合同。你的情形都不是,所以不构成事实劳动合同
2你们合同于8月15日结束,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只不过如果是劳动单位主动终止到期合同而劳动者并没有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是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作为补偿金的,并不是违约金。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4
【事实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的规定进行调解,要求企业和职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调解不成的,其劳动争议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如何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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