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音乐学院,这把古琴以2万元卖给你。”

乙表示同意。丙为古琴收藏家,得知甲有一把古琴,遂向甲要约,欲购买之。甲因丙出价甚高,未告知丙其与乙之间的约定,就将古琴卖给丙,且付款交货完毕。乙考上音乐学院,要求甲交付古琴,甲以双方之间所作约定仅属戏言予以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甲乙所作约定属戏言,并无法律约束力
B.甲乙所作约定属附延缓条件的买卖行为
C.乙有权请求丙向其交付古琴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D;

  解析:1、合同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甲乙已经就买卖古琴达成了口头协议,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同时双方又约定了生效的条件:如果你考上音乐学院。属于附延缓条件的买卖行为。故B正确,A错误。

  2、如丙与甲没有恶意串通,丙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丙取得古琴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故C、E错误。

  3、本题是典型的“一物二卖”。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当事人如果特别约定保留所有权至将来某一时刻,或某一条件成就,待将来某一时刻到来或某一条件成就之前买卖合同虽成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此时出卖人所作的任何处分均为有权处分,两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时第一买受人(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我国法律规定,将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直接依据。

  (1)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国物权变动应当是登记或交付方发生效力,而不是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因此合同成立先后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无最终决定力。由于两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两个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因债的相对性所限而一律平等,出卖人借助物权合同或物权转移的事实行为首先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谁,谁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则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故D正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2-13
应该是B和D。
第2个回答  2013-12-13
答案一定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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