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1-13
劳动者正常离职是不需要啥原因的,只需要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依法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即可。在非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就只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在先的过错事实存在。如果有,就以用人单位违法在先的过错事实为辞职的具体原因来书写离职报告比较好。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