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
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指出:
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卖车没过户几易其主后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担责
2002年3月,唐某将其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好朋友焦某,因唐某家住收费站免费范围内,焦某买车后要经常往返收费站做生意,为省下过路费,应焦某的请求,唐某没有将小轿车到车管所过户给焦某。钱货两讫后,焦某使用了一段时间,将该车卖给杨某,杨某后将车卖给王某,最后王某又将车子卖给黄某。
2009年11月,黄某驾驶该车在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与卜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后座的崔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5月,崔某将黄某、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
法院判唐某与崔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由黄某承担。2013年2月,唐某去银行时被告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唐某咨询律师后,律师建议向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的判决。新证据包括焦某与唐某共同出具的车辆买卖情况说明、焦某与杨某的事故车辆转让协议书、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交强险的保单、交警询问笔录等。
因此,事故车辆已经连环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至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黄某。故虽唐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是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事故车辆连环买卖已完成交付,唐某虽是登记车主,但其并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也不能获得该车辆的运营利益。本案经提交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11月20日,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决,唐某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人民网-卖车没过户几易其主后发生事故 老主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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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原车主无责)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
即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三、上述法律条文都明确,名义所有人(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就判断机动车保有人的二元标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而言,机动车一旦交付给买受人或受赠人,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归于后者,原所有人尽管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显然已经不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够进行运行支配了,再让其承担责任也有失公允。
2、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既然如此,只要机动车已经交付,受赠人即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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