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如题所述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扩展资料:

贩毒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修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贩卖毒品罪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理由如下:
  (一)从罪状表述看,以进入交易环节区分既遂与未遂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在总则部分对犯罪未遂的概念、处罚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各罪的既遂状态为基础对罪状进行描述,即便是空白罪状、引证罪状也不例外。贩卖毒品罪的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显然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
  (二)从条款内容来看,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是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并无明确规定。可见购进或持有的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且从《纪要》的相关规定来看,“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贩卖毒品罪要求以贩卖为目的,是为了区别于以非法持有为目的,如果把毒品转移结果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实质上抹杀了主客观要件的原则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了。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贩卖毒品这类犯罪活动,在直接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吸毒人员为了吸毒荒废耕作、倾家荡产,甚至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就已经让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其必然结果是贩毒人员为了把毒品卖出去而积极促进毒品在社会上非法流通和扩散,从而使得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这一客体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行为包含了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这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至于卖出毒品只是把这种社会危害变为现实,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向毒品转移前延伸,增强了法律对贩卖毒品罪的否定评价和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
  (四)从打击犯罪来看,销售毒品行为隐蔽,且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取证十分困难,一旦一方否认,就难以认定。尤其是尚未售出的毒品,如只能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必然会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相应缩小了未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那些未发生或者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案件中贩毒人员“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符合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精神。
第2个回答  2021-06-09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为准,应将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作为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除通常认定的既未遂情况外,还应注意下列情形:
(1)为贩卖毒品而购买,在毒品交易现场人赃俱获或已购进毒品的为既遂;
(2)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买卖毒品,贩卖者将毒品交付托运,即为既遂;购买者则应以收到毒品为既遂;
(3)对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如祖传、他人赠予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将毒品带至约定地点交易即为既遂;
(4)尚未进入交易场合即被抓获的,上家以既遂论,以贩卖为目的的下家以未遂论;  
(5)在毒品中掺假后贩卖的,经鉴定,该“假毒品”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以既遂论;
(6)双方验货后谈好交易价格和数量,为规避侦查另换地点进行交易,在前往交易地点途中被抓获的,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您好!马成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
如有法律问题,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