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扩展资料:
案例:湖北高警查处一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湖北高速交警兴山大队民警在辖区沪蓉高速神农溪省际收费站查处一名无证驾驶违法行为。驾驶员马某为逃避处罚,竟然报上别人的姓名,后又“矢口否认”,与民警上演了一出大戏。
当民警拦下一辆鄂Q牌照小型轿车时,驾驶员面对民警的查问,声称自己叫马某,是车主,没有携带驾驶证及身份证,对此民警随即要求其将车开至执法站接受进一步调查。
随后,车移至执法站,民警再次询问驾驶员的身份信息,驾驶员突然一改之前的说法,谎称自己叫谭某某,并辩称这个车以前是马某的,但是后来卖给了自己(谭某某),目前暂时还没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民警通过比对驾驶员提供的身份证照片,发现与驾驶员实际样貌有点出入,遂将驾驶员及乘车人带至执勤亭内打算通过公安网做进一步查实。
执勤亭内,民警第三次询问驾驶员的身份信息,驾驶员依然坚称自己叫谭某某。面对民警对身份证照片与其相貌不相符的疑问,驾驶员狡辩称“是因为身份证好多年没有换过的原因”。民警不以为然,正当民警准备调取公安人口信息向驾驶员佐证时。
也许是驾驶员迫于压力,感觉瞒不过去了,居然自己“矢口否认”之前向民警谎了姓名,其表示自己确实叫马某,同车的另一名男子才叫谭某某,驾驶员马某解释称“之所以会撒谎,确实是因为害怕再被处罚”。
经过民警调查,原来马某于2017年11月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吊销了其驾驶证,6日当天,其乘坐着同车另一名男子谭某某驾驶的鄂Q牌照小型轿车,从兴山上高速,打算回利川,出发时一直是谭某某在开车。
下午16时左右,车开到巴东服务区时,察觉谭某某有点疲劳,便主动提出由自己开车,想着高速上应该不会被民警拦到检查,所以抱着侥幸心理就直接开车上路了,不想才走了不到20公里,就被民警查获了。最终,民警依法对驾驶员马某实施的驾驶证被吊销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证驾驶
参考资料:人民网-湖北高警查处一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无证驾驶的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三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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