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结果单位到法院起诉我,符合法律规定吗?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在山东威海一家机械厂上班,工作期间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我受伤,后来在劳动局办理了工伤鉴定及认定书,鉴定结果:工伤九级伤残。
现已经在单位辞职。劳动局所有赔偿均已支付。但单位拒绝支付。并且做了工资单和其他伪证,欲证明已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来我到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根据事实和双方证据,调解,期间单位一直没有答复。后仲裁委根据事实和双方证据做出一裁终局:要求自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单位支付我应得的赔偿金。如不支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后单位一直未支付。昨天我接到法院电话,让我去拿传票,说单位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支付为由。将我起诉。
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说不能受理,原因是单位已起诉我。

我想问一下,
1:一裁终局的原则是申请人可以起诉。被申请人不能起诉。为什么法院还要受理案件去立案呢?
2: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才是终局裁决。如果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超过了该数额,就不是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可以起诉。追问

裁决书是什么时候生效呢?为什么他们说裁决书没有生效。
我现在只能应诉吗?可是公司如果资产转移或者以后就是一个空壳子,我的赔偿金还是没有得到,官司岂不是白打了吗。麻烦帮出个主意。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

如果不是终局裁决,在裁决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一方起诉,裁决书就不生效了。现在你只能积极应诉,可委托律师代理。

追问

我去问了开发区仲裁委,答复是虽说双方都可以起诉,但是,应该先到中级法院申请裁决书无效,才可以起诉。直接去开发区法院申请是不可以的,是这样吗。如果是,会不会有违规操作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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