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局长属于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党委提名,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法律依据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扩展资料: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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