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逮捕证并不能说明证据确凿,等待法院判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会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会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也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扩展资料
参照《广东省检察机关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具体规定》第三条,报请审查决定逮捕,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请逮捕书》(一式三份);
(二)案卷材料;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报请逮捕书》、案卷材料中的笔录类证据材料等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刻录光盘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应当齐备,装订成册、编定页码后,不得修改、增删。
参照《广东省检察机关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具体规定》第四条,《报请逮捕书》由侦查部门制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院印。《报请逮捕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国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职级(如无职级也应说明),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是否曾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
(二)发案、立案、破案情况;
(三)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四)依据认定罪名的犯罪构成,对证据材料的摘录和分析;
(五)社会危险性的说明及相关证据,符合径行逮捕条件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为逮捕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六)定罪、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法律依据;
(七)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
(八)附项:羁押场所,案卷材料册数、页数。
参照《广东省检察机关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具体规定》第五条,《报请逮捕书》主要围绕以下情形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说明: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六)犯罪嫌疑人尚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需要查证的;
(七)不羁押可能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或者其他妨害诉讼活动的情形的。
参照《广东省检察机关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具体规定》第六条,报请的案件材料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报请逮捕材料移交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及时录入案件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先将案件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在故障消除后及时补充录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