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与代位继承冲突怎么办

如题所述

  首先,所谓“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其中第二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的情形发生时,即按第一款中第二项规定执行即可,与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不冲突。
  最后,如果说到“冲突”,那么在这里的准据法是继承法,而不是保险法。保险法在这里只是规定保险金的给付事项,保险金在一般情形下只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这正如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它不是遗产范畴,只是在特定情形时,如保险法的第四十二第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才按继承法执行。
  所以,根据你的提问分析: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与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并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纵横法律网 刘应良律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