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属于共同财产呢?不是有一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么?
追答是啊,法律规定是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出资人子女)。
不动产以登记确认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如无相反证据,可认定为你对女方的房产赠与。所以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我这种没办产权证的怎么处理呢?发票和合同都是我的名字
追答如没有登记,那就是你的。贷款部分你补偿女方就可以了。法院也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