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一系列的民事判决,不支持监督决定符合民法第200条的多项规定当事人向那个部门申诉?国家会管吗?
1、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