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了土地改革措施。
历史意义:
(一)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
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二)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三)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
人民民主专政。
(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克服了平均主义,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基础。
3、一五时期实行土地集体化政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
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1957年至1966年期间:1958年至1960年的在农村实行“
大跃进”和“
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并由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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