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一方名字与最后签字盖章的名称不一样怎么办?

合同前面乙方是自然人,担保人是空白,最后盖章时盖的是公司的章,该自然人在法定代表人处以及担保人处都有签字。该自然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能不能认定合同乙方为这个公司,这个自然人是担保人?

本人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如果乙方(自然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必须经过公司的追认,此合同才生效。追认为明示和默示。

明示即公司以书面形式认可该合同内容,默示即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在履行合同。

如果您所指的合同不能取得公司追认,那么很难认定公司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您可证明乙方(自然人)持有公司的介绍信、工作证明或其它足以让您相信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材料,那么根据表见代理的条款,可以由公司履行合同内容。再由公司追究该个人责任。

二、如果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追认,那么乙方(自然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对您因签订上述合同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自然人)冒充公司员工或法定代表人这种特殊身份,而骗取您与其签订合同,牟取利润,那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将以刑罚处罚。

三、因此如果您现在想让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公司,那么当天签字的自然人还在公司的话,你以第二点内容威慑他,并要求他按原合同内容重新以公司名义与您签订合同,否则保留以法律途径追究他责任的权利。

总而言之:一、要求公司对合同予以追认;或二、要求乙方代表公司与您重签一份符合要求的合同,即当事人与签章人一致。

四、该自然人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名的,由于该合同效力待定,即主合同效力待定,担保条款也效力待定,故您首先应该确认合同的效力,再要求该自然人对担保条款重新确认(内容为公司履行合同予以担保)。或重新签订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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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6
  合同一方名字与最后签字盖章的名称不一样,应当以盖章的名称为准。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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