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级私自改变农村基本农田土地性质违反了哪些法律

我是一个农村人,在我十三四岁时我们这里的乡政府说要开发让我们和另外一个生产队让出大概有90到100亩土地,交换条件是不用上缴粮食。乡政府在我们队的土地(15亩)上盖了政府大楼,但是当时一级政府可能是出了什么问题主要官员被处罚了,到了05年前吧县级政府通知乡镇合并,我们合并给了另外一个镇政府,我们乡的最后一级政府把政府大楼的抵押给了盖大楼的那个的欠款,同时把大楼和政府大院所占我们的土地也折价给了那个建筑商。到了今年那个建筑商把大院要承包给一个老板,又擅自改变的那个院子的本来面貌!想问一下这个土地的归属权是不是我们队的,那个建筑商不能让其他人擅自改变土地面貌?乡镇级私自改变农村基本农田土地性质违反了哪些法律

  乡镇级私自改变农村基本农田土地性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了。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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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03
1、土地权属应该归乡政府而不是你们村,所以土地如何处置已经跟你们村没有关系。
2、建筑商如何处置土地只要程序合法就行。

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调节,调节不成的可以诉讼。追问

那么我们的基本农田乡政府也可以随便处理了,不用和我们村说什么了???

第2个回答  2011-10-01
违反的可能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追问

我们可以要回这些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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