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

我想问下,现在经常有媒体记者在公共场合里拍一些处理问题的场面,比如警察处理案件或者其他事件,并上传到微博,个人觉得有些可能会危害到某些警员的人身安全,请问这种媒体的行为算不算侵犯那些处理问题的人员的肖像权?

  可以从以下方面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06

您好。


  媒体采访,将被采访人的肖像通过采访记录的形式传播至网络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侵犯肖像权的。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侵权行为。因此,要构成侵犯肖像权,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2)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特殊情况下,若以恶意、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在媒体采访中,媒体将采访记录播放的形式并不存以营利目的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因此,一般不认为是侵犯肖像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

  百度百科:“肖像权”http://baike.baidu.com/view/105845.htm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追问

媒体并不是正常的采访形式,而是在别人不知情的过程中拍摄下来的呢?

追答

  如果拍摄内容并没有满足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的情况,那么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相反的,媒体作为社会监督机构对公安人员执法是具有监督权的,除非是涉及国家安全等案件,一般情况下媒体若只是为了揭露案件的内幕,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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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06
算。若当事人追究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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