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 
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您所说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你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索赔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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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03
环境保护的诉讼有告侵权人的是民事诉讼;有告环保行政机关的是行政诉讼。
如果都是行政诉讼,要注意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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