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有正式工作,能办理随军手续吗?如果能,应该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只要人还在部队,家属一直是随军的。转业了,户口落哪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落原户口所在地,一个是落爱人户口所在地。
哈哈 你这个问题怎么问到电脑/网络里来了 我想随军 应该有规定 你查查
这是我找到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发〔1991〕41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一九七六年《关于审批干部家属随军几项要求的通知》和各军区、各地区、各部门以往对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队不得自行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等重要使命。做好军官、文职干部随军安置工作,对于稳定军官、文职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入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等工作的落实。

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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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06
有编制的走随调 ,没编制的辞职再找
第2个回答  2021-09-20
办理随军随调手续。是单位政治部或者政治处干部科或对应部门负责办理。如果军人具备随军随调条件请及时和单位政治处干部科或相应部门咨询,领取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流程资料,及时办理随军随调手续。没有部队相关证明材料,自己是不能办理随军随调的。

军人家属有正式工作的,具备条件的可以办理随军随调手续。随军是配偶和子女的户籍调动到军人驻地。随调是军人家属工作调动到军人驻地。具体的条件是军人达到一定级别或者工作年限家属才可以随军随调。一般是军官达到连级或兵龄15年,普通城市和省会市、直辖市还有一些具体差别。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2个回答  2021-09-20
家属为干部身份的,共需11种材料:
(1)申报单位政治机关请示一份
(2)军官家属(干部)随军随调审批表一式三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驻地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给驻地市人事局调配处出具的接收函原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军人家属为聘用制干部身份的,在接收函中注明按聘用制干部接收使用。
(5)家属原单位人事部门给市人事局调配处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6)干部任职命令原件、a4纸复印件(任职命令中未体现副营、正营、副团等职务等级的,同时提供任免报告表a4纸复印件)。由外单位调入的,同时提供军区调动批复(无批复的一律不办)。需要通过入伍时间判定是否符合随军条件的,提供入伍批准书原件、a4纸复印件。专业技术干部、文职干部,提供调整专业技术等级、晋升文职级通知原件、a4纸复印件。(下同)
(7)家属个人档案(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要有《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分配派遣证》和《大学生转正定级表》;录用制干部的,要有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制干部的,要有招工表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省(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聘用干部审批表》)。
(8)结婚证原件、a4纸复印件。
(9)户口本原件、a4纸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迁移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随迁子女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其它无关人员不复印)。
(10)军人配偶身份证原件、a4纸复印件。
(11)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a4纸复印件。随迁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提供中学在校证明(下同)。
工人身份的少一个同意调出函,接收证明为用工合同。
无工作身份的少一个接收函和一个调出函,多一个无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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