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10月A公司跟B公司转让一块土地,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768万元,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款和费用由A公司支付,做了会计分录:借:预付账款-B公司768 贷:银行存款-768。
2、2014年7月现在收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是828万,税额是1088820.01。是后来才知道这60是评估后增加的,A公司会计人员没有收到评估报告,这60也没有实际支付。A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3、2014年6月,因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中转让土地涉及相关税金和费用由A公司负责支付,征税时是以评估后828万征收相关税金是1425964.73元,6月因资金不到位,A公司委托B公司代付相关税金1425964.73万给地税局。7月份A公司就把这笔税金1425964.73万归还给了B公司。A公司现在收到的税票只有252540元(契税和印花税)。1088820.01加土地使用税84594.72=1173414.73的税票开了B公司单位名称,这笔1173414.73税票不是A公司单位名称,钱又支付给了B公司。A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1、B公司开出一个委托款指令后,能不能计入土地成本里?A公司应该如何会计处理?
2、A公司交纳的契税和印花税能做入土地成本里吗?
3、那评估增值的60万元,A公司不用支付给B公司,只是税局按评估增值后价值证税而已(即A公司支付B公司土地转让金768万元,税局他们认为这块地还有增值空间,所以有了评估60万,税局要按828万元征收这块地的相关税费),那会计如何处理?
1、不能计入土地成本,只能费用化处理了。
借:管理费用-交易费
贷:银行存款 / 其他应付款 等
2、可以,也应该计入。
3、噢,那样的话只将税金部分处理就行了,土地成本中不含这增值的60万。纳税处理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