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不可以的。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执业证可以去其他公司吗
保险执业登记具有严格的规定,每位保险从业者只能在一家公司完成登记,这是一项个人行为。因此,保险从业者的职业登记必须限定于一家保险公司,不能同时在多家公司进行登记。一旦发现保险从业者的执业登记信息出现在另外一家公司,该登记信息将被自动作废。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保险市场的秩序和规范,保障...
一个保险从业人员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么?
所以,一个保险从业人员是不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的。
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当业务员违法吗
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不能在两家保险公司就职,具体如下: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档案,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营销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险营销员只有同时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一个人在两家保险公司
不可以同时在两家寿险公司入司。查出来的话,肯定是吊销代理人资格证,不能在这个行业干了。中国不像美国,有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很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就好像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在中国,还是选择一家有前途的公司好好干,专业才有钱途。两边跑,两边都发展不好。===参考===《保险营销员管理...
一个保险业务员适合同时给两个保险公司打工吗?
绝对不可以,这个在保险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第一、明确一下身份 在我国,保险业务员是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你不是给保险公司打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公司是需要给你交纳社保的。全国大概有近800万保险从业者,如果都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会不堪重负的。既然是代理合同,...
能不能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上班
能不能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上班 这是不允许的。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建议最好不要这样做,一旦查出否则会遭受保监会的相关处理。
一个人能不能同时在两个保险公司任职?
不能,如果你想要换家保险公司的话,可以先离职,再去你选中的那家公司。当然,如果是保险代理公司的话,就可以代理好几家公司的产品。
一个人只能入职一个保险公司是吗
如果你在保险公司有工号,是不能入职第二家保险公司的,只有将第一家保险公司的工号取消,以后才能到第二家保险公司入职。
一个保险营销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保险公司任职吗?
不可以,既然是两家公司他就存在着竞争,不要以为不会被发现什么的存在侥幸心理,被发现的话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而且,你推销的时候,如果你不小心漏嘴了,或者自己突然脑晕,明明推销的是这家公司却拿出另外一家公司的单子~还有雇佣你之前公司肯定会看你个人简历 履历之类的 保险,保险,这涉及到顾客的...
个人保险代理人可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吗?
不能,只能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 中国的代理人佣金其实还是被友邦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搞坏了,中国大陆市场首年佣金不会超过40%,一般为25%-35%之间的居多,附加险一般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