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法怎样教育

少年犯法怎样教育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刑罚和非刑罚化,但无论哪一方面在青少年犯罪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态度都是教育为主,惩罚为副。因此,更多的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详细介绍。
  世界上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态度
  当今世界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大多数国家都淡化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对青少年犯罪刑事追究的目的侧重于教育改造。《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综合起来使用。
  这类措施包括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其他有关裁决”。《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条也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
  4.社区服务。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
  我国在青少年的处理上是结合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以非刑罚措施为主,在刑罚上采取慎用和从宽原则,以达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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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5
近年来,上海市少年管教所认真贯彻执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实行科学、文明的教育管理,依靠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开展社区属地帮教,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将大多数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降低重犯率。1999年10月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少管所。
  一、未成年犯管理教育对策
  1、对未成年犯实行科学文明的教育管理,严格遵守《北京规则》,有些方面有创新和发展。
  少管所对未成年犯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半工半读制度,思想教育的内容主要是法律常识、监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等;文化教育分别开设了扫盲班、小学班和初中班;技术教育根据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有重点的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教育时间,每周不少于20课时,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少管所在未成年犯中经常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还建立了心理矫治室,对未成年犯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办起了《回春报》、广播站和闭路电视。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少管所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依据未成年犯的表现好坏,实行以分计奖、以奖减刑的记分考核制度,在实施记分考核时,坚持及时、公正、公开和直接管理原则,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未成年犯对考核有疑问,可以提出申辩,狱政处及时给予答复。在记分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围、通信、接见、收受物品、探亲、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少管所在组织未成年犯劳动时,在工种、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较轻的手工劳动,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在生活卫生管理方面,为少数民族未成年犯单独设灶配膳;对生病的未成年犯伙食上给予照顾,并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少管所还设立了医务所,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刑罚执行期间表现好的未成年犯实行试工、试学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4名试学的未成年犯考上大学;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具备复学条件的,少管所还积极向有关学校介绍情况、提出建议,为他们创造条件,促使他们重新做人。
  近三年来,未成年犯有1673人次获表扬奖励,有1177人次获记功奖励,有380人次获减刑奖励。三年来没有发生未成年犯自杀、自伤、逃脱和其他意外事故。一名未成年犯的家长说:“孩子进了少管所,我们放心,这里的干警比亲人还亲,在少管所孩子人也胖了,个子也高了,更重要的是孩子在少管所学到了技能,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懂得了如何做人”。
  2、依靠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的精神,积极依靠社会教育部门开办职业技术教育班,现已开办汽车修理、点心制作、电脑操作、干洗整烫班,它既不同于社会普通职业学校,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监所办的技术学校,在招生对象、教学内容上都具有自己的特色,招收对象为余刑一年以内,改造表现好,本人愿意且有能力支付学费的未成年犯。先由未成年犯报名,经教育处审核后,择优录取。教学内容比较丰富实在,以传授社会急需的各类“短、平、快”的职业技能,即周期短、投资少、实用性强的课程,班级实行全日制教学,以学习操作技能为主,兼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市场经济常识,经过一年或半年的学习,汽修工、面点师、服装整烫工由上海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发初级工证书;初级电脑、办公自动化、中级电脑班由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办公室发证,使职业技能教育同国家劳动部门的通用标准挂靠衔接,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使考证得到社会认同。在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的同时,我们还邀请社会有关人士介绍社会劳动就业政策,申办个体户执照,如何纳税等情况,实现了监所思想教育与社会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既提高了改造质量,又提高了未成年犯刑释后的择业竞争能力。
  在所内开办职业技术教育,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优势,弥补了狱内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水平不高的弱点;解决了狱内教学经费不足和教学设备陈旧的问题,办学经费由监所负责开办投资,学校出资添置教材、教具,在教学设备上也得到了社会学校和厂家的大力支持,双方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发挥优势,共同搞好监管改造和教学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少管所在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已形成了岗位技能培训、初级技术培训、专业职业培训三个层次的技能教育体系。近三年来共培训未成年犯625人次,获得了各类技术等级证书544人次。
  3、开展以监所、社会职能部门、社会志愿者为一体的社区属地帮教。
  进一步深化社会帮教工作,将原先“送温暖”型的一次性帮教,逐步发展成为针对性强、时间跨度大的“社区属地帮教”。少管所主动加强与区县职能部门(综治办、老干部局)的联系,定期向职能部门通报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剩余刑期,由职能部门选择一批会管理、善教育、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社会志愿者,与本区的未成年犯结成对子,开展“一对一”的帮教活动,从而形成了以监所、社会职能部门、社会志愿者为一体的社会属地帮教,这是监所改造工作向后延伸的重要举措。
第2个回答  2021-06-12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
第3个回答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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