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2012年2月20日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了,我在三月五日拿到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付全部责任。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前,在交警队的调解下对方赔偿了玖万元,作为人道主义额外赔偿。并签了谅解协议,说明下来的赔偿由法院判决。
现在我们作为受害人家属应该怎样起诉?我问了一个律师,说现在就是等检察院通知,因为对方犯有交通肇事罪,检察院要进行公诉,然后刑事民事一道诉讼。可今天我又问了处理案件的交警,他说要我们先提出民事诉讼,因为检察院提出公诉不一定会通知我们。那我们现在是等还是直接去检察院起诉好呢?
还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我母亲是2012年2月出事的,按照规定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可是现在2011年的安徽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才刚刚从审计部门出来,还没有正式到法院,那计算是按照2010年的还是2012年的呢?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生命的对价赔偿,因为每个生命都是无价的,而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我国法律将收入损失两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故,死亡赔偿金才有了城镇和农村之别,有了计算年限之别,才有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在主张死亡赔偿金时应注意到以下四点:第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注意按照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主张。第二,对于同一侵权造成多人死亡的,如矿难、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多人死亡事故,注意按照受害死亡者中最高的标准主张。第三,对于受害死亡者死亡时存在被扶养人的,注意按照受害人的城镇或者农村标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四,起诉后一审辩论终结前若上一年度标准公布的,应当提请法官注意按照该最新数据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