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包一项工程后,因无加工材料机械设备,遂与B签订租赁合同,租用B的机械设备,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A与C签订合同,明确其所承包的工程由C来继续做,并明确向B租赁的所有设备由C继续使用,且约定A所承包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转移(未明确是该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的债权债务),B以在场人的身份在A与C签订的合同上署名。工程结束后,C结算并领取所有的工程款,但未支付B的设备租赁费用,请问现B该找谁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常感谢各位仁兄的解答,谢谢大家!大家的解答我都很满意,不过只能选一个做满意的,在此谢过了。
现在我是A,如果法院支持B对我的请求,并未支持其对C的请求,我有什么救济途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答法院支持B对A的请求,那A就主张B以在场人的身份在A与C签订的合同上署名,意味着B同意了A把A对B的债务转移给了C,A对C的转移债务合法有效。这样A和B就没有了合同上的债务债权关系,B自然不可以向A主张权利(前提B没有对A和C的转承包合同提出无效的主张,而法院必然只能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来判决,不会主动释明转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仍然坚持B可以向A主张权利,那A就等一审结束后上诉,期待二审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