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合同权利,该向谁主张?

A承包一项工程后,因无加工材料机械设备,遂与B签订租赁合同,租用B的机械设备,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A与C签订合同,明确其所承包的工程由C来继续做,并明确向B租赁的所有设备由C继续使用,且约定A所承包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转移(未明确是该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的债权债务),B以在场人的身份在A与C签订的合同上署名。工程结束后,C结算并领取所有的工程款,但未支付B的设备租赁费用,请问现B该找谁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常感谢各位仁兄的解答,谢谢大家!大家的解答我都很满意,不过只能选一个做满意的,在此谢过了。

B自然应该找C主张权利,分析如下:
B以在场人的身份在A与C签订的合同上署名,而该合同约定了A所承包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转移(按我的理解即A在该工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转移给C)这样,也就意味着B同意了A把A对B的债务转移给了C,A转移债务合法有效。此时,实际上A与B,A与C都没有了权利义务,B和C成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的新的合同双方,因此B自然应该找C主张权利。

另:工程承包合同是不可以完全转包给第三方的,所以B也可以主张A与C之间的转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该合同不存在,那样AB仍然是合同双方,B可以依据合同继续对A提出相应的主张追问

现在我是A,如果法院支持B对我的请求,并未支持其对C的请求,我有什么救济途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答

法院支持B对A的请求,那A就主张B以在场人的身份在A与C签订的合同上署名,意味着B同意了A把A对B的债务转移给了C,A对C的转移债务合法有效。这样A和B就没有了合同上的债务债权关系,B自然不可以向A主张权利(前提B没有对A和C的转承包合同提出无效的主张,而法院必然只能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来判决,不会主动释明转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仍然坚持B可以向A主张权利,那A就等一审结束后上诉,期待二审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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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2
B只能向C主张权利。
A与C达成合同转让协议,将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概括转让,C成为合同的受让人,取代了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地位。B在A与C订立的转让协议中署名,表明其认可和接受了合同转让的事实,也即其同意A向C转让租赁合同的行为,C实际上取代了A的承租人地位承继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因此,B在其租赁合同中所受损失,只能向C主张,而与A无关。当然B为了慎重起见,也可将A列为共同被告。
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2-03-12
向c主张,你在a和c合同上签字可以视为同意债务转移,《合同法》84条有明确规。
建议把A和C列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第3个回答  2012-03-12
可向a主张,合同有相对性。但可一并起诉C
第4个回答  2012-03-12
B可以向C 主张,A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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