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后,业主一直未居住是否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如题所述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使用人约定由物业服务公司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实际占有了房屋,就应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至于业主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公司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物及其设备、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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