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1个月通知离职,公司要求赔偿1个月的工资.合法吗?
之前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有一天写明: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赔偿.
而且奇怪的是,这笔赔偿不是从下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而是要求在我去办理离职手续的当天只接受现金要我支付. 对此产生严重的怀疑.
现在他们就认定之前我与公司签定合同时明确写明,也经由本人同意签订了.就应该付违约金.
我不了解新的劳动法是否针对这样的情况有保护我们的权益.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
新劳动法中第几条哪一张有针对此类情况的说明?
如公司不肯在30天内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如何处理?
当地是否有劳动权益的部门可找或咨询,是找哪里?
谢谢,已经看了.还有些想确认的地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省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其中的第25条,即使与他们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注明"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赔偿"
那也就等同于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是属于不合法的.对吗?
可以这样理解。
那如何知道公司所提供的损失证明是否属实或真的会带来此损失费用呢?万一有猫腻是否也有这样的情况? 应该如何辨别,还是给到仲裁委员会来评断?
追答你是做什么工作的啊?其实一般的岗位都不会因为你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追问还是满大有知名度的一家公司,我的职位根本不会带来这样的经济损失.只是最普通大批预订员中的一员,简单说就是接电话的.最近可能是旺季.人手可能不够
追答那你就不用担心了,建议你看一看正规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般大企业不会选择让员工仲裁的,如果看你真懂法他们也就妥协了,最好找大领导和那些办事的说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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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辞职,超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信。职工如果不提前递交辞职信就离职,企业可以认定其是擅自离职,只能按旷工处理,扣除旷工工资。但是劳动者不需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问题是我并未提前一个月,而是临时通知离职,刚提出就马上需要办理的那种.
这就必须要我付损失费给公司吗?
也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提出离职之前的半个月也是一直断断续续总是病假.
如果公司可以证明因为你不提前一个月通知造成他们的损失,可以要求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