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1个月通知离职,公司要求赔偿1个月的工资.合法吗?

未提前1个月通知离职,公司要求赔偿1个月的工资.合法吗?
之前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有一天写明: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赔偿.
而且奇怪的是,这笔赔偿不是从下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而是要求在我去办理离职手续的当天只接受现金要我支付. 对此产生严重的怀疑.
现在他们就认定之前我与公司签定合同时明确写明,也经由本人同意签订了.就应该付违约金.
我不了解新的劳动法是否针对这样的情况有保护我们的权益.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
新劳动法中第几条哪一张有针对此类情况的说明?
如公司不肯在30天内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如何处理?
当地是否有劳动权益的部门可找或咨询,是找哪里?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谢谢,已经看了.还有些想确认的地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省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其中的第25条,即使与他们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注明"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赔偿"
那也就等同于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是属于不合法的.对吗?

追答

可以这样理解。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22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员工如果没有履行提前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义务,那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相应损失,但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该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但至于是否有一个月工资要看损失的具体数额。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公司是无权扣除员工工资的追问

那如何知道公司所提供的损失证明是否属实或真的会带来此损失费用呢?万一有猫腻是否也有这样的情况? 应该如何辨别,还是给到仲裁委员会来评断?

追答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啊?其实一般的岗位都不会因为你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追问

还是满大有知名度的一家公司,我的职位根本不会带来这样的经济损失.只是最普通大批预订员中的一员,简单说就是接电话的.最近可能是旺季.人手可能不够

追答

那你就不用担心了,建议你看一看正规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般大企业不会选择让员工仲裁的,如果看你真懂法他们也就妥协了,最好找大领导和那些办事的说都没用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不合法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辞职,超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信。职工如果不提前递交辞职信就离职,企业可以认定其是擅自离职,只能按旷工处理,扣除旷工工资。但是劳动者不需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4个回答  2011-08-23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就不用想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补偿。
如公司不肯在30天内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则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并赔偿你因此造成的损失。追问

问题是我并未提前一个月,而是临时通知离职,刚提出就马上需要办理的那种.
这就必须要我付损失费给公司吗?
也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提出离职之前的半个月也是一直断断续续总是病假.

追答

如果公司可以证明因为你不提前一个月通知造成他们的损失,可以要求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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