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9月13日与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2007年9月12日期满,公司书面通知要求在2007年7月28日前书面答复公司是否续签,逾期不回复公司视同不再续签合同。可是我正在考虑要不要续签,听说提前一个月确定就可以,具体有没有准确的规定答复的期限?提前一个半月要求答复这种是否合法?请高人帮忙!谢谢!如果现在表示续签,但是到9月12日在未签订下一份合同时,如果不签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