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的家人护理费需要公司出不呢?

如题所述

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要给1-2人陪护费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规定,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 = 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x 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x 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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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1

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要给1-2人陪护费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规定,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 = 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x 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x 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理费



第2个回答  2018-08-04
经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证明,单位不派人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十一、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如何判断工伤职工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从而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
答: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工伤职工以“生活不能自理”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判断: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认定该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2、根据医院、鉴定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生活常理判断。
十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如何掌握?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的.应当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支付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内,从住院之日起至伤愈出院之日止;工伤职工出院后,仍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结论,确认护理费支付期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依据《工伤保险条列》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不再享受上诉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原则根据护工市场标准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4〕65号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1、工伤人员的家人护理费,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4个回答  2011-09-14
生活护理费属于工伤赔偿之中的一项,根据规定如下: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因此,这个跟是谁护理没什么关系,家人可以护理,也可以请专人护理,按法律规定都应该得到应有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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