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注册资本50万元,A独资,现增加一股东B并由A,B各出资25万元将注册资金增加到100万

但B不参与之前A投资项目的利益分配,A,B确定增资后,公司以后所投资项目A和B各占股50%(工商局的占股协议是A占75%,B占25%),这样的补充占股协议怎么写,法律认可吗?

工商局登记确认的是各股东的投资情况,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了按股分红。
但如果甲与乙有另外的协议明确在今后的经营中,双方愿意各50%分享利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要按规定完税,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要注意,有盈利时各分50%,哪么出现亏损时,双方也要明确按50%分担,不然,最终法律还是会以股份比例确认两位股东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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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9
在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章节特别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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