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开了一张公司借据,刻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帐,但是并没有这笔借款的存在最近公司有点麻烦,原来的一个被开除的员工突然拿着一张印有公司财务章,公章,和法人章的借据向公司追款,但是公司并没有这笔借款,估计是之前在公司工作的时候私自盗用了公司的印鉴,如果最后闹到法院,我们有胜诉的可能性吗?
因为公司不是很正规的大企业,所以各方面都做得不好。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都是真的,应该是给他出去办事情的时候他私自盖的。
但是也没有使用记录或者签字,这方面我们公司做的确实不到位。
我们公司也有像个人借款的事情,一般由会计出具盖公章的借条给个人,有现金,有本票。基本上进老板的私人银行卡然后用作原材料采购等。他可能就是抓住这点漏洞弄的这个麻烦事。
如果没有借款事实存在,员工的行为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诉讼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要证明债权合法存在,除了借据还要有支付能力和实际支付的证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对债权形成的细节调查以判决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不是仅凭借据就可以认定债务存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为公司不是很正规的大企业,所以各方面都做得不好。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都是真的,应该是给他出去办事情的时候他私自盖的。
但是也没有使用记录或者签字,这方面我们公司做的确实不到位。
我们公司也有像个人借款的事情,一般由会计出具盖公章的借条给个人,有现金,有本票。基本上进老板的私人银行卡然后用作原材料采购等。他可能就是抓住这点漏洞弄的这个麻烦事。
唉,你们收据只开一联呀,如你说的肯定是了,管理混乱被钻了空子,那么就不好说借没借了,在外人看来也许是借了呢,还有种方法,借款后入账肯定有去向,查银行卡明细,我记账凭证,很容易查到的;如果查不到又有两种可能:一种没向该人借款,另一种是会计贪污(未记账),另一种情况管理混乱真假账分不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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