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Y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交了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称“本股东代表大会于2006年11月8日召开,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审议,并以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其中新增扩股200万元由董事长金某购入持有。”但实际上2006年11月Y公司根本没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未经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身为董事长的金某向工商局提供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完全是伪造的。但是金某却通过这份伪造的决议,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登记手续。公司一些小股东认为董事长金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2007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金某背者股东大会私自为自己增加股份等行为无效。
问题:1.股东大会可否作出增资扩股决议?
2.如何处理本案中董事长的行为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8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向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虚假的增资登记,这样就可以恢复到以前的登记状况了。对董事长的行为,如果造成股东的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还可以召开股东会免去其董事长的职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26
予他呼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