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如题所述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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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9
  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我国林业政策的总目标。林业政策的表现形式。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类。⑵按业务性质分类。⑶按经济过程分类。⑷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制定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律。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二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⑴天然林保护工程。⑵退耕还林工程。⑶“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⑹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⒊实现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六大工程建设的启动实施,标志着中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
  四、坚持“两大体系”的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林业兼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点。按照林业三大效益兼顾的原则,把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为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这一发展目标。
  五、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的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措施
  ⒈保护国有天然林资源。
  ⒉对陡坡耕地实行有计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
  ⒊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
  ⒋防沙治沙。
  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⒍加强湿地保护。
  六、坚持“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把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七、坚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基础,是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健全全国和地方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监督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
  八、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⒈征收育林费(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⒉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冶金、铁道、交通等使用木材量较大的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造林。
  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
  ⒋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⒌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十、大力发展林业科技和教育事业
  科教兴林是我国林业的发展战略。林业科技工作总体目标。优化教育结构,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全行业培训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林农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素质。
  十一、切实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⒈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⒉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⒊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⒋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⒈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⒈《森林法》的空间(地域)效力。
  ⒉《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⒊《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⑴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⑵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⑶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⑷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⑸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⑹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⑺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林业建设方针
  ⒈国家所有权。国家林权是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整个国家财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
  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集体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
  ⒊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⑴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⑵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登记程序。⑷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⑸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
  ⒈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⒉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⑴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条件。⑵有权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人民政府。⑶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⑷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⒊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职责
  ⒈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体制。
  ⒉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⒊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与管理体制。
  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⑴禁止毁林开垦。⑵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⑶禁止毁林采种。⑷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⑸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行为。⑹禁止过度修枝的行为。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⑻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
  三、林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⒈林政管理的原则。⑴法制原则。⑵民主集中制原则。⑶反馈原则。⑷效益原则。
  ⒉林政管理的方法。⑴传统方法。⑵现代方法。包括林政系统方法、林政目标管理方法和林政责任方法。
  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⒈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⒉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组织。⑵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⑶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⑷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⒈处罚法定原则。
  ⒉公正、公开原则。
  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⒋处罚救济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⒈财产罚:⑴罚款。⑵没收财物。
  ⒉行为罚:⑴责令停产停业。⑵ 暂扣、吊销许可证。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⒉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⑴违法行为人明确。⑵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
  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⒋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1)级别管辖。(2) 地域管辖。(3)共同管辖。(4)指定管辖。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⒈简易程序。⑴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⑵实施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⒉一般程序。
  ⑴立案。  ⑵调查。  (3)决定。。
  (4)送达  (5)执行。
  ⒊听证程序。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⑴听证程序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⑵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⑶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⑷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⑸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⑹听证进行的程序。
  林业行政复议的特征。⑴林业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⑵林业行政复议的主体。⑶林业行政复议的对象。林业行政复议程序
  ⒈申请。  ⒉受理。⑴  ⒊审理。  ⒋决定。  ⒌送达。
  ⒍执行:
  一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⒈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⑴林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⒉林业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⑴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⑵标的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⑶只限于相对人就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发生的争议。⑷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林业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活动。⑸林业行政诉讼和林业行政复议的密切关系和主要区别。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⑴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林业行政主体侵犯法定承包经营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给予行政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⑸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⑹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二 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⒉地域管辖  
  ⒊裁定管辖
  ⒈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⒉诉讼当事人包括:⑴原告。⑵被告:⑶共同诉讼人。⑷第三人。
  ⒈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⒉行政诉讼代理人种类:⑴法定代理人。⑵指定代理人。⑶委托代理人。
  笔记
  现在林业的内涵: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研究对象:林业生态系统。
  协调的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实现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实现零废弃物。
  我国林业森林面积1•59亿公顷,覆盖面积16•55%,相当于世界的61•3%,世界第五位。
  林业取得的成就:1、人工造林势头很猛,2002年造1亿亩。2、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实力不断增强。3、林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林业存在的问题:1、土地沙化。 2、水土流失严重。 3、旱涝灾害严重。
  原因:1、分布不均。 2、需求扩大。 3、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不高。4、林业改革滞后。
  我国林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需矛盾严重。
  战略思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下植被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丽的文明社会,(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f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f覆盖率20•3%,大江、大河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有所缓解,环境恶化得到控制。到2020年覆盖率23•4%,重点地区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到2050年覆盖率28%,达到山川秀丽,木材自己自足。“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生体系。”
  林业政策的总目标:保护森林、发林业政策:党和国家。
  展林业、实现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特点:
  制定:制定机关为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级政府、林业厅)
  1、中共中央在宏观上制定全国林业政策。《林业政策规定》,1916年即林业18条,(中共中央发布)全国性。
  2、国务院根据中央的规定制定的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林业三定政策
  3、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政策
  4、地方政府制定本地方的林业政策
  85年1月1日颁布,98年7月1日修改
  政策发展的转变:1、奠基阶段(1949~1956) 2、林业挫折阶段(1957~1976年)3、恢复发展阶段(77~1992)4、现代林业的发展阶段(1993~1999年)5、林业可持续发展阶段(2000~今)
  林业措施(现代林业发展的3大保障):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 3、法律方法
  林业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保护森林和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20件,部门规章
  6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1、政策是制定法规的依据2、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性仪3、实施林业法规要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方式不同4、内容的广泛性不同5、稳定程度不同
  行政处分:本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特定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处罚
  城市化:人口的聚居
  全球十大污染城之首 虫害发生少,病害有季节性
  主要环境污染 把森林引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中,城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配置
  第一章 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三定”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三定”:1、稳定山地权属 2、划定自留山 3、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山林权属:林业产权、林木所有权、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颁发林权证
  林权权力人:(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1)林权证:
  (2)取得林权证:A: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文件等;B:初审(10个工作日) 公告(30天)发生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调处书加盖专用章。C:报同级人民政府(3个)D:颁证。
  2,划定自留山;由村委会划给农民的长期使用的荒山荒地,农民有自主权,无偿使用。
  责任山;农民承包的,采伐需申请办证的
  每人每年植三到五株树
  六大林业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三北和长江下游地区防护林重点建设工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法的表现形式,一 宪法,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七特别行政区法 八,国际条约,
  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具有同等效力,只适用于本地方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具有溯及力
  物权:权力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
  所有权; 核心是自物权,权力人对物收益使用的权力
  森林法;只要与森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乔,灌 竹) 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
  森林覆盖率;以行政区域单位内林地面积和土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探测建设等工程,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使用的是集体的位征用林地
  占有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归属相应的机构
  占用和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一般林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表,提供材料与使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各类相应的文件资料。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范围:生态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30公顷以上,其他为70公顷以上
  林业的五大转变:1 以用材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2 以毁林开荒转向退耕还林 3 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 4由采伐天然林向人工林转变 5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化发展
  植树造林的政策措施
  1给予长期造林的个人长期贷款。2征收的育林费专款专用
  造林的绿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植树造林收益分配;集体林所有权为国家,收益归单位。个人造林;无合同规定为个人收益
  封山育林 1973年开始,主要方式:全封,禁止一切活动。 半封,季节性开封。 轮封 ,轮流进行
  森林保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防病虫害,防火,防人为迫害。
  防火的方针,预防为主,积极防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由政府负责,不能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防火
  防病虫害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防止人为破坏,1 毁林开荒,2非法采矿,3 在幼林地砍柴,4 剥树皮等
  森林采伐的限额;每年采伐林木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
  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
  森林采伐的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区别,1制度原则不同,2计算指标不同3修订年度不同
  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 一般集体和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国有企业和国有部门的由国家林业局核发 办证需要的材料,1 权属证,2调查设计3上年采伐验收的合格证
  木材运输证,省内: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省外:国家林业局
  木材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
  盗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非法占有林木,秘密砍法树木,数量较大的,或私自砍法国有集体个人的林木。
  立案起点:2至5方或幼树100至200株以上
  重大案件,20至50方或幼树1000至2000株以上
  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100至200方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以上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并没有获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进行的数量较大的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28

2008年7月22日下午14时,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介绍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分5个部分、21条,我们称之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1条”。这个《意见》,认真总结了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项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意见》要求,明晰产权要维护“两性”。一是维护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性,承包期为70年,期满后还可以继续承包。二是维护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权,即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农民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就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真正做到“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

《意见》特别强调了五项基本原则,即“五个坚持、五个确保”: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得保护;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还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加强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公益林补偿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3个回答  2019-07-15
如果有不懂林业方面的知识,想咨询一下。想用电话的方式。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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