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是不是食品安全法所提的食品安全标准

如题所述

食品安全法》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通常要过一段时间才实施,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却规定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GB7718-2011公布后,GB7718-2004即不用遵照执行,那是不是意味着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间,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只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注,而不必同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所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既要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又要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才对。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若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现行食品标准仍然有效,所以仍然要执行。若是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考虑进去才行。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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