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电脑店的新员工,上了二十一天班,还没过试用期,(那里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去跟老板辞职,老板说要十五天后才能走人,没做完这十五天就算自离,不给结算工资,我一气之下就没去上班了。请问我能找劳动局告他,要回我应得的工资吗?手头上有他们店里的入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