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尊敬的百度用户:
针对您提出的新旧法律衔接问题,尝试作以下回答,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要是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量化标准。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规定经济赔赏的范围的条款,与《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意解除、非过错解除、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范围相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保留《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的经济补偿范围的三项外,又增加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和破产性终止的经济补偿范围。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主要是计算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施行起始日。
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是指新增加的经济补偿范围。
5、《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指《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范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19
你只看了前面一句,没有看后面一句:“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2008.1.1前的工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2008.1.1后的工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比如,因2008.1.1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后算起。2008.1.1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无需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比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按照实际总工龄计算,2008.1.1前的本单位工龄也一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3个回答 2011-10-20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2011-10-19
劳动合同延续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是指新增加的经济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