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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保险法二十七条规定的"二年"和"五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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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推荐于2016-02-01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从诉讼时效的含义来讲,应属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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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07-08-26
就是这段时间是你的索赔时效,如果过了这个索赔实效就不行了……
第2个回答 2007-08-18
就是这时间可以去保险公司要钱,出了时间就不行了
第3个回答 2007-08-17
保金请求权 属于诉讼时效
第4个回答 2021-05-19
我车买的是全险。而是不计免赔。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法院的起诉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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