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办理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意即最终确权部门仍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扩展资料:

一、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证据依据: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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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6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可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确认权利的工作。关于权利确认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依法拥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它们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土地流转和占用土地使得政府所有权信息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区。

所有这些原因造成了中国农村承包地区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如果没有明确的农村土地登记,以及与地图对应的有效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就无法清楚地掌握农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存在许多复杂问题,所有权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没有土地产权的证明基础。

为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有必要对农村现有的产权关系进行合理化。只有在明确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界限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完整的农村资产和产权制度,振兴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农村土地和房地产的大规模登记是农村产权改革的首要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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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19
一、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根据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村土地全面和整体确权工作,属于政府的行为。

三、政府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县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的有八个对口部门(农民如果当地土地确权有问题,可以咨询对应的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

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

7、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四、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流程(分六步)。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地的工作方法各不相同。但整体而言还是有规律和标准可循的。按照国家的土地确权规范流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要遵循“5123”工作法。

5是指即整个工作分5个阶段:组织宣传、调查核实、勘界测绘、审核确认、资料存档。

12是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12个工作步骤:

(1)村里成立工作班子,一般是以村干部为主,村长或主任书记来组织。

(2)政策宣传动员,大喇叭广播或者集中开大会。

(3)相关资料收集,挨家挨户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来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书面的土地流转合同。如果资料有丢失,请各村委会联系。如果本人不能回去,也可以代办。

(4)入户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资料跟农民去落实土地情况,为下一步外业测绘做准备。

(5)实地勘界测绘,这个阶段就是扛着仪器去实地测量面积。

(6)有关信息录入,测量完后需要把各种信息带回来。

(7)形成地籍草图,测绘人员需要将测量的土地信息绘制成图。

(8)确认空间位置和面积,事关重大检查一遍,确认空间位置和面积的正确性。

(9)填写确认书和签订合同,需要农民签字,也可以代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0-12
  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第4个回答  2020-09-18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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