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177毫升的醉驾者,撞到我的电动车上,责任该如何划分,谢谢!

如题所述

醉酒驾车全责~

首先,酒后驾驶是被严令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其次,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2004年4月,公安部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1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1项规定: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加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2005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第9条规定:“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第四,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追问

谢谢你的答案。醉驾者是从后面撞到我的电动车,车被撞13出米远,三人不同受伤,事故认定是同等责任,说我是横穿马路。让事故科的交警给我解释什么算横穿马路,他们却不作回答。我该怎么办呢?谢谢指点!

追答

要看你电动车的车速和整体车重,新国标电动车时速超过20公里,总质量超过20公斤的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范围,既然是机动车,那在机动车道被醉酒司机驾驶的汽车追尾,自然是追尾的全责,更何况汽车司机还是醉酒状态!你可以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下面给你一些说明~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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