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相关问题,请高手……

张某被拘留的行政行为由大化街道派出所作出,张某对此行为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张某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决定起诉,那么他如何确定被告?能存在的情形有:
A、大化街道办事处
B、大化街道派出所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D、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答案是BC,请问A和D为什么不正确,B又为什么是正确的呢?请详解,谢谢!
补充二:派出所是经区公安分局法定授权的,是有权作出500元以内罚款或警告处罚的行政主体,所以可以在复议决定维持的时候,直接作为被告(原机关或机构、组织)。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我对这条的理解是,这里没有明说到底超越职权的是什么,反正只要是超越职权了,被授权的机构就可以直接作为被告。
(一点个人感想:在复议中,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定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机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设立”说明是经过授权了的,对该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设立的部门申请复议,其实就相当于是承认了该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若是被诉讼,该派出机构应是可以直接作为被告的。可以这样理解不?某区公安派出所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可以()A、向市政府申请复议B、向某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C、向某区政府申请复议D、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E、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 答案是BC)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如果区分局复议改变了,则被告为区分局,复议维持了,则被告为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很显然bc正确,d错误。其次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一个派出机关在该案例中既无权作为复议机关,更加不可能成为被告。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

题中,张某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决定起诉,因为题中没有明说复议决定到底是个什么情形,所以,可以这样看。一,复议决定维持,张某对复议不服,那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为被告。那么看大化街道派出所,因派出所只是派出机关,那这个责任是不是街道办来担,可街道办也是政府的派出机关,这种情形下被告应是谁呢?二、复议决定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没有异议。

追答

不好意思没给你说清楚。
首先纠正一下,派出所不是派出机关而是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只有三个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而派出所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果你备考司考的话建议你专门做个区分,这里篇幅有限,仅就本题分析。
其次,你分情况解题思路是对的,但是本题中派出所越权了,而且是种类越权(派出所只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利),因此,被告应该是其上级即本案中的区分局,不论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所以我和同事讨论过后觉得答案只有c,如果仅仅是幅度越权比如罚款1000,那么被告可以为派出所。

追问

谢谢您的真诚回答,我依据您的回答也查了很多资料,追问这里放不下,我放在问题补充里,您看过后烦请给个建议……

追答

恩,你的补充当时回答问题时我也注意到了,但是印象中对越权要区别对待,所以看了一个主讲司考的行政法老师林鸿潮的讲义,这里把他的表格给你复制过来,你自己看一下。

42.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
★★★★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表-60)
行为者 被告 被申请人
不作为案件 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
原主体被撤销 继受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被授权机构 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
新组建机构 组建后合法授权的是该机构自己;未合法授权的是组建它的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
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联合行为 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
经批准的行为 签名该章的机关(形式标准);许可案件例外。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经复议后起诉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除了共同行为和经批准行为的被告与被申请人有区别外,其他的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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