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城镇住宅老房子政府拆迁,父亲在拆迁前一年病故,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拆迁时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上分别填写的被拆迁人是:(父亲名字写已故)、母亲和我名字。现在二人一起补交了新房与老房的差价,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的受买人是:母亲和我二人的名字。
现在去地税局补交新老房屋差价的税金,需要提供了老房子的房价的《免税证明单》,开发商在《免税证明单》上填写了原房产证上我父亲的名字。地税局不予办理。理由是:《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免税证明单》这三单的名字必须一致。或者这三单都是我父亲的名字,或者这三单都是母亲和我二个人的名字。
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买人名字已经写了母亲和我。不可能再换写我已故父亲的名字,但是开发商在《免税证明单》上只肯填写我父亲名字,又不肯写上我们母女二人的名字。
所以我们很纠结,请求各位大师能否指点一下,让我们交完税后早点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