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生效判决因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被再审撤销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对我就没有债务了吗?

我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我胜诉了,法院判决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2008年8月判决生效后我就申请执行了。我的债务人在还没有还我钱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以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3月撤销了原判决,同时下了一个新的判决(内容与原判决一样,还是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只是利息降低了,)。因为撤销了原判决所以我原来的执行案件也终止了。我又依据新的判决在2011年3月重新申请了执行。可连带保证责任人在2008年10月将他买的房产转给了他儿子(只有合同没过户)。我说保证人的这种行为是为了逃避我的债务所为,这种转让应当无效,房产仍然是保证人的。可法院确说因为2011年3月已经撤销了原判决,那么在2011年3月以前保证人对我就是没有债务的,所以他的这种转让房产行为不构成逃债,不能撤销,我不能再就这个房了主张权利了。如果保证人是在2011年3月以后转让的才算是转移财产。法院的这种说法对吗?可法院撤销原判决的理由只是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新判决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与金额与原判决是一样的,都是2008年5月,只是利率比原判决低了一些。难道说在法院没有确定保证人的给付义务前,保证人对我这个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吗?那保证人签的保证书法院没有确定其担保责任前就没有用了吗?请求帮助!!!帮帮我吧!!!现在主张权利太难了!多谢

第一,原判决如果经上级法院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自行提审也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里用的法律文书系裁定书,其第一项内容为"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名思义就是从中暂停执行,而非"终止"执行更非"终结"执行,也就是说原判决的效力尚存,并没有被撤销。如果再审程序系上级法院提审,则其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不可上诉,如果是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所作判决系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因此,2011年3月所作判决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根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法院没有作出生效判决撤销原判决之前,原判决的效力尚存,并没有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2011年3月所作撤销原判决的的再审判决即便属于生效判决,2008年10月保证人将其房屋出卖给其儿子之时原判决尚未被撤销,只是属于中止状态;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如果因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出卖其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在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其买卖行为,本例担保人的行为就涉嫌为规避债务出卖房屋给其儿子,其中,作为担保人的儿子理应知晓其父出具担保并因此成讼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内涵,原告应当具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的诉讼权利,此诉权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原告诉借款人及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行为羁束,即便没有该诉讼,原告同样具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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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8
有,但是你得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没有办法承担的时候,就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可以起诉保证人。另外更具国家的规定,只要你的利息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的四倍的时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2个回答  2012-02-28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明显这法院执行有问题,在你申请执行的2年时间里他们为何不查封拍卖担保人(被执行人之一)的房子,2008年8月你申请执行,担保人在2008年10月才签订买卖合同。再说房产转移是以登记为准,所以没有过户的房产所有权还是担保人的,买卖合同只是确立一种债权,要法院来严格审查买卖的真实性。
第3个回答  2012-02-28
很简单啊,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买卖无效,因为未过户不能对抗第三人,然后你就能执行了追问

我已主张过了说买卖无效,可法院说有司法解释,交钱了,交付使用了,就确认买卖合同生效,房屋产权转移。

第4个回答  2012-02-28
有高人指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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