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可以辞工,但老板说你们员工简历说是提前一个月 有这样的合理要求吗?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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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6
你的问题是要求合理不合理,不是合法不合法

老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是投递员工简历来获得这一份工作,自己按照员工简历行事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这样可以提高你的社会评价~~~重诺,在是法律的义务之前,首先是一个高贵的品质
第2个回答  2012-03-04
3天就行不行就告他。1个月是试用期过后的
第3个回答  2012-03-04
3天即可,别搭理他。
第4个回答  2012-03-04
打电话给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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