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如题所述

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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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9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已经修改和修订过4次,具体为:
第一次修正: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授权国务院放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等。
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删去了”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份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三次修正: 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3)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5)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6)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7)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8)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9)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新法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新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再包括实收资本。
修正案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修正案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修正案删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同时,修正案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即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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