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按50%的加计扣除是怎么算的?会计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费用是100万,则所得税扣除时可以是100*(1+50%)=15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时,当时发生时100万,还是如实反映,是怎样就是怎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会计处理如下:
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7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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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26

第4个回答  2012-11-06
如费用是100万,则所得税扣除时可以是100*(1+50%)=15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时,当时发生时100万,还是如实反映,是怎样就是怎样
所得税上报时,只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只用考虑总的所得税金额,不用考虑某个单项的扣除额,所以不用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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