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2-08
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8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1]555(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倾销成立。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 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虽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8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6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4家是国有企业。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标准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8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30%到32.6%8个不同的倾销幅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第2个回答 2012-02-04
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诉讼案件前后持续了5年时间,由于此案以中方彻底胜利而告终
成功的原因:本案中,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能够彻底获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方面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从竞争情报发挥的功能角度考察.
中国苹果汁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能够获得彻底胜利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及早获悉了美国苹果汁行业将要提起反倾销动议的信息,使中国抢在美国商务部立案之前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低于成本倾销,并采取了系列针对性行动。.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