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期间可以发中标通知书吗

如题所述

是不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的!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

举个例子:
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属地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做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服,就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上级行政监督单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属地的行政监督做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上级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怎么办?是等他们无休止的走司法程序?还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可以做出发中标通知书?给第一中标候选人发还是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发?请各位同行给予帮助指教。

答复:
  从楼主介绍的情形来看,应该是行政复议程序已经走完了吧?
  如果是已经走完了,按照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复议结果办理就是了呀。
  也就是说,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并非是“行政复议期间,招标人是否可发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而是“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了,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是还处于行政复议期间,没有走完行政复议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的。
  相关法律依据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推之,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如果采购活动没有因投诉而被叫停,中标通知书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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