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大过其它两个部门,宪法设立了一套「制衡」制度。例如,当国会通过一个法案,它必须由总统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但即使总统否决了这个法案,国会可以透过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而不顾他的否决。身为宪法最后仲裁者的最高法院,如果发现法令或是行政命令违宪,可以将其推翻。如此,政府的权力就可以被制衡了。
在许多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相对之下,在美国联邦制度下,国家政府与州政府分摊权力。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中明确陈述的权力,其它所有的权力都保留在州政府。
英国政治理论家汤玛士.潘尼在1776年写道:「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状态,也不过是一个无可避免的恶魔;在它最坏的状态,就是一个无法忍受的恶魔。」美国政府就像每一个政府一样,也有棘手的问题。不断增加的政府机构及公务员造成了官僚政治的问题,使堆积如山的纸上作业扼杀了效率。游说者为特定利益团体向国会上诉请愿。结果,说官人数最多,即钱最多的团体,在华盛顿就有最大的声音。